斑馬線未讓行人被罰 行政復議釋法明理
2025-04-18 14:29:57
來源:湖南法治報 | 編輯:周萌 | 作者:臧華民 曾崴 | 點擊量:13237
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臧華民 曾崴)
近日,群眾何某因駕車經過斑馬線時未禮讓行人,被鼎城區交警部門處以罰款人民幣200元,并記3分,何某不服,遂向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。
?何某稱,根據西寧交警公眾號的發布,“行人已在斑馬線上,未進入機動車道,機動車應當減速行駛,可在確保安全前提下通過人行橫道?!倍约航涍^斑馬線時行人尚在非機動車道,故認為其不應受到處罰。
行政復議機關認為,根據湖南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《關于印發<關于查處“機動車不禮讓斑馬線”交通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(試行)>的通知》(湘公交管〔2019〕45號)第三條的規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當認定為機動車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未停車讓行:(一)在無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路段,行人已進入人行橫道,機動車未停車讓行的。本案中何某駕駛的機動車行駛過程中遇到人行橫道,車輛還未進入人行橫道時,行人已經進入車輛所在車道的人行橫道,正朝車輛所在車道前進,即將通過車輛的前方,駕駛人未停車讓行。鼎城區公安局交警大隊認為何某行為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,依據該法第一百一十四條、第九十條對其實施處罰。復議機關認為鼎城區公安局交警大隊對何某作出罰款200元,記3分的處理決定,適用依據正確,程序合法,內容適當。
鼎城區司法局提醒,斑馬線賦予行人優先通行權,體現了對生命平等的尊重和社會秩序的維護。駕駛員主動禮讓時,不僅遵守了法律,更傳遞著尊重與善意,是城市文明的重要標志。
責編:周萌
一審:周芝華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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